中国法院新闻讯(许瑞堂 仲玉新)被执行人卢某系玛纳斯县个体建筑承包商,收入较高,家境富裕,因拒不履行剩余的3000元案款,3月23日,玛纳斯县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迫使被执行人于3月29日履行3357.87元的执行案款,并给申请执行人交付了143元的申请执行费。此举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给予那些抱着侥幸心理的“老赖们”一记重锤警示教育。
申请执行人买某与被执行人卢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生效,因卢某未主动履行欠款给付义务,买某遂于2016年11月22日向玛纳斯县法院申请执行。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到卢某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15日内到案履行义务,并对其释明了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后果,但卢某在签收法律文书长达90余天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声称等6个月期满(法定执行期限)再给付案款16214.87元。执行期间,承办法官依法将其多家银行存款账户冻结,其中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3023.20元进行了冻结。此后,执行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多次电话联系卢某,耐心劝导卢某履行义务,但卢某依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逃避执行。承办法官只好依法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仅有的13023.20元存款进行直接划拨,尚欠3000多元执行案款未付。
随后,卢某以工程质量纠纷反诉买某,其曾多次到法院一楼立案窗口立案、咨询,却拒不到二楼的执行庭向承办法官说明情况、履行义务。2017年3月22日,承办法官获悉卢某反诉买某工程质量纠纷一案正在开庭,遂由两名法警配合对卢某实施传唤。承办法官责令其再缴纳3357.87即可结案,但被执行人卢某称没钱,且找不到人为其担保,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经该院院长批准,遂对被执行人卢某果断作出依法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到头来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下不得不全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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